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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 Terms

燃油车维修补偿
(1)服务标的为自新车注册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个人所有的或党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所有的从事公务或用途为非营业性的7座以下客车;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非公共服务用途车辆、非比赛竞赛用车辆、 非试乘试驾车、非经销商名头车辆、非租赁公司车辆、非二手车。
(2)购买服务时标的车无重大事故记录,无性能、动力改装,非火烧及水泡车。
(3)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的车辆损失保险,且车辆在服务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时所投保的商业险保单依然有效。
(4)车辆必须按照厂家车辆使用手册、厂家说明书等相关规定使用。
在服务期间,服务商与标的车的首任车主签订的服务协议项下的机动车辆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导致车辆受损,经服务商勘察定损后返回合作的经销商维修或置换同品牌新车(置换完成并向服务商提交理赔材料的时间最晚不晚于车险事故发生 后60日内,且原车和置换车车主身份认证信息须一致),根据商业险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补偿。
产品 车险事故定损金额 补偿金额 补偿次数
微小事故补偿 0≤车损定损金额<车辆购置价*10% 维修补偿定损金额*10% 服务期间内,每年最多赔付4次,
每次事故免赔200元,
触发定损金额50%以上的补偿或
置换补偿时,服务责任终止。
中小事故补偿 车辆购置价*10%≤车损定损金额<车辆购置价*30% 维修补偿定损金额*20%
大事故补偿 车辆购置价*30%≤车损定损金额<车辆全损或推定全损 维修补偿定损金额*50%
全损置换补偿 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 原车折旧费+原车车辆购置税+原车车辆登记费用

车辆购置价:以新车购置发票价格为准,若无法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则以车辆首年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中车损险保额为准; 原车车辆折旧费=原车实际价值*车辆自购买本产品起计算的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燃油车按0.6%计算;
新能源纯电车型新车购置价0~10万元的按0.82%计算,10万~20万元的按0.77%计算,20万~30万元的按0.72%计算,30万元以上的按0.68%计算;
插电混动燃料电池汽车折旧系数按0.63%计算)
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折旧;
原车辆购置税最终补偿税率以国家政策为准;
原车车辆登记费用:以车管所开具的上牌费发票或收据为准。
1年或3年,以服务凭证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等待期为15 天。
一、事故补偿部分: 

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4)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违法犯罪行为;
(5)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6)改装、加装零部件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7)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发生的,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8)机动车因服务协议所列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9)已列入制造商产品召回范围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召回缺陷本身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事故。

2.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
(1)机动车的身份认证信息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
(2)机动车用途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
(3)机动车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协议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车辆维修减值损失补偿要求;
(4)机动车损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被查封、扣押、征用期间;
(5)机动车损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处于竞赛、测试或营业性维修、在养护场所养护期间;
(6)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

3.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机动车修理前服务商未勘验或协商确定修理方案、工时等,导致损失无法核定的部分;
(2)因修理质量不合格或返修造成的损失;
(3)车主或驾驶人未及时修理,或机动车进场后未及时开始修复、拖延修理时间,导致损失增加的部分;
(4)机动车的正常折旧;
(5)未达到本服务协议约定的起赔金额的损失;
(6)未能提供商业险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险赔付证明;或标的车辆无责,但有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7)服务期间内过户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用途的;
(8)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服务商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服务商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二、全损或推定全损置换补偿部分:

1. 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消费者要求置换的产品、产品识别信息与服务协议中记载不一致的,或产品识别信息被涂改、伪造的;
(2)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发生在服务协议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产品置换要求;
(3)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程度,未达到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故障或者意外事故的标准;
(4)产品遭受的故障或意外事故不属于服务协议约定范围内;
(5)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串通制造的保险事故;
(6)服务协议成立后,产品被国家认定为限制流通或者管制型物品。

2.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根据服务协议,服务商不承担产品置换责任的各类原因;
(2)消费者、车辆使用人、管理人、驾驶人、经销商及前述人员代表等的故意、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或违法犯罪行为;
(4)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
(5)产品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6)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7)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8)放射性污染及非放射性污染;
(9)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10)消费者对产品的用途或使用方式与服务协议中限定不一致,导致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3.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负责补偿:
(1)在产品置换过程中,因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
(2)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条款释义中列明的产品置换费用外其他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间接损失;
(4)产品在非正常使用环境下,如产品检测、修理、养护,被诈骗、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5)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6)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服务商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服务商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7)车辆发生自燃、水淹、盗抢的事故情形;
(8)未能提供商业险保险公司出具的车损险赔付证明;或标的车辆无责,但有责方未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的;
(9)服务期间内过户或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用途的; 其他不属于本协议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服务商不负责赔。
1. 首任车主:指原车在购买后至购买服务前未发生过户;
2. 原车: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消费者首次购买的车辆;
3. 置换车:车主置换后的新车。